噪音管制法裁罰試算系統

依環境部 115 年 7 月 3 日現行裁罰基準自動連動;案件仍應由承辦人員核對

115.07.03 法規版本案件資料即時連動
系統狀態核心檢核中計算核心與輸入連動已啟用
目前為驗算模式:,正式送出已鎖定。
1

一、裁罰依據

請先選擇本案適用法條
第11條/第26條
2

二、案件資料與計算條件

輸入內容後即時自動計算,標示*者為必填
尚未查詢累積紀錄
第26條裁罰對象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。
選擇後立即自動判定夜間特性,不需再手動勾選。

機動車輛檢驗數值

輸入速限後自動帶入管制標準:50 以下為 86;51–70 為 90。
A 會依超標級距自動套用
速限連動 86/90 dB(A) 僅適用行駛噪音/聲音照相案件;速限超過 70 km/h 或其他檢驗類型,請改依該案適用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人工複核。

B/C 裁罰金額係數

夜間待判定
判斷點 1是否為夜間違規
尚未選擇違規日期時間由違規日期時間自動連動
判斷點 2是否位於特定噪音管制區
本欄與第一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別完全獨立;系統會與夜間採「或」判定,自動連動 C 加重項。
判斷點 1|夜間尚未判定請選擇違規日期時間
判斷點 2|特定管制區尚未確認請選擇是或否
C 自動加重判定夜間:待|特定區:待自動加重待判定
尚未完成正式紀錄比對;B 與限改屆期後按次處罰次數分開判定。
C 合計待判定;請完成夜間與特定噪音管制區判斷。限改屆期後按次處罰每次另加 0.25,且與 B 分開判定。
請填寫案件資料後試算。
第26條處分程序/情節重大(按次處罰次數連動 C,與 B 分離)
須依序完成前四項程序後才可填寫;每次另計 C=+0.25,且與 B 分開判定。
尚未符合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條件。

試算規則與法規時段

依環境部 115 年 7 月 3 日修正規定與附表分項套用
115.07.03 現行規則
公式A × B ×(1+C)× 罰鍰下限;取至元,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,再套用法定上下限。
第8條 C夜間或特定噪音管制區任一成立 C=1;兩者同時成立仍只計一次。
第11條 C夜間或特定噪音管制區任一成立,自動加重 +1;兩者同時成立僅計一次。限改屆期後按次處罰每次另加 0.25;首次違反 C=-0.5,配合良好 C=-0.25。
夜間自動判定23:00–06:00 共同為夜間,07:00–22:00 共同為非夜間;只有 22:00–23:00、06:00–07:00 須再確認區類。
第26條情節重大完成裁罰、通知限改、期限屆滿及屆期仍未改善等程序後,同一按次處罰次數在夜間或特定區案件達二次以上時,亦供情節重大判定。
B 累積僅比對 115 年 7 月 3 日起、未撤銷、同車輛與同裁罰對象紀錄;B 與限改屆期後按次處罰次數分開判定,畫面建議仍須以正式紀錄複核。